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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违规人员证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的证件管理及现场秩序管理,规范人员证件的使用,确保广交会安全有序举办,根据《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广交会参展展品管理规定》、《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管理规定》、《广交会现场服务管理规定》、《广交会参展手册》、《广交会特装施工企业违规处理规定》、《广交会网络办证指南》等广交会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广交会证件所载注意事项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持广交会证件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持证人员,是指持有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采购商证、采购代表证、境内采购商证、参展商证、参展代表证、筹展证、撤展证、搬运证、服务证、工作证、接待证等广交会核发人员证件的人员。

第四条 广交会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原则,在当届广交会同一有效期内每人只能有一个有效证件。广交会证件仅作为持证人广交会期间出入广交会展馆之凭证,不作其他证明、保证使用。

第五条 持证人员应自觉遵守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及证件背面的使用注意事项,并按以下要求使用证件:

(一)持证人员应按照证件有效期和使用时间进馆,不得提前或在禁用时段进入。

(二)持证人员进馆时及在馆内期间,应规范佩戴证件,有照片一面朝外,不得反戴。持证人员需随身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备广交会保卫人员及检查人员核查。

(三)持证人员不得倒卖、转借、伪造、涂改广交会证件。

(四)持证人员不得使用未激活、无效、未到有效期或过期的证件。

(五)持证人员不得冒用、盗用他人人员证件。

(六)持证人员如有遗失证件,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或发证部门申请挂失。

(七)持证人员须配合、服从广交会工作人员管理。

第六条 广交会持证人员在广交会展馆内有下列行为的,广交会将视持证人违规情节,采取取消当届广交会、若干届广交会、或永久办证资格,在取消办证资格期间不能办理任何广交会证件。

(一)违规使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未激活、无效、未到期或过期证件及转借、冒用、涂改他人当期有效证件的,广交会保卫部门将收缴证件,持证人当届广交会的办证资格将被取消。

(二)违规办理证件的,其中:

1.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转借本人身份信息供他人使用的,持证人、转借人包括当届在内的连续4届广交会的办证资格将被取消。

2.采用伪造、篡改身份证件、办证资料等欺瞒手段申请或取得广交会证件的,广交会保卫部门将收缴持证人员证件,申请人、持证人的广交会办证资格将被永久取消。

3.倒卖、伪造广交会证件, 广交会保卫部门将收缴倒卖、伪造的证件,倒卖人、伪造人的广交会办证资格将被永久取消。

(三)违反《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管理规定》发放宣传品,即持证人超越其固定区域发放、或擅自派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的,广交会保卫部门将收缴其证件,持证人包括当届在内的连续2届广交会的办证资格将被取消;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经广交会相关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持证人的广交会办证资格将被永久取消。

 (四)违反展位使用规定的,其中:

1.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经广交会相关部门认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空置展位、发生展位纠纷的,广交会保卫部门将收缴相关参展企业人员证件。

2.在指定展区以外私设展位或违规售卖商品的,广交会保卫部门将收缴相关参展人员的证件,并配合广交会相关部门进行清场。

根据广交会展位管理或检查部门对上述人员行为的认定结果,取消上述人员自下届起连续2—15届的广交会办证资格;经广交会相关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上述人员的广交会办证资格将被永久取消。

(五)违反广交会现场管理规定的,其中:

1.非广交会指定提供配餐服务、违规售卖餐饮产品的,或不配合、服从广交会工作人员检查、调解,蓄意吵闹、滋事、打架,扰乱广交会秩序的,广交会保卫部门将收缴其证件,持证人包括当届在内的连续3届广交会的办证资格将被取消,经广交会相关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前述人员的广交会办证资格将被永久取消。

2.除广交会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或新闻报道等需要外,未经允许,擅自拍摄他人、他人展位及展样品,引起展客商投诉的,广交会保卫部门将收缴拍摄人的证件,其当届广交会的办证资格将被取消。

3.对不按规定报图进行违规搭建、违规丢弃展品或搭建材料废物的参展企业,自当届违规行为确认时起,暂停相关参展企业广交会参展证、参展代表证、筹撤展证等证件,待参展企业执行大会处理规定、缴交相关费用后,恢复证件。否则,将永久取消广交会办证资格。

(六)擅自将广交会展材、展具及电器、通讯等各类设备设施带出展馆的,或涉嫌盗窃他人财物、展样品的,公然以暴力、威胁、聚众闹事等行为恶意扰乱广交会秩序的,广交会保卫部门将收缴行为人的证件,其当届广交会的办证资格将被取消;行为人因此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其包括当届在内的连续4届广交会的办证资格将被取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其广交会办证资格将被永久取消。

第七条 办证限制解除

(一)广交会办证资格取消期届满的,证件系统自动解除办证限制。

(二)广交会办证资格取消期尚未届满的,原则上不予解除办证限制。确需解除办证限制的,由本人提出详细书面申请,所在交易团/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广交会证件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予以解除,具体程序如下:

1.属于交易团管辖的参展人员,由本人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企业报交易团并经交易团副团长以上领导审批,加盖交易团公章后,报广交会证件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予以解除;

2.属于广交会特装施工资质单位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属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后报广交会审图组审批,广交会审图组同意解除的,再报广交会证件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予以解除;

3.属于广交会各办、各协作单位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办、各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报广交会证件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予以解除;

4.境内采购商,由本人所属单位向交易团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团副团长以上领导审批,加盖交易团公章报广交会证件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予以解除违规记录:

5.境外采购商和采购代表,由本人向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广交会外事办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报广交会证件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予以解除违规记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交会证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提出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第134届广交会起试行。广交会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证件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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